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受雇者妊娠期間應給予5天產檢假,受雇者配偶分娩時,則應給予5天陪產假。不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提供的預防保健產檢,從10天增加至14天,且每次產檢需半天左右時間,行政院因此7月提案修法,將受雇者的產檢假由5天增加到7天,並請立法院審議。
28日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雇主應於受雇者妊娠期間給予7天產檢假,受雇者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雇主也應給予7天產檢與陪產假,且3種假別的薪資都應照給。此外政院版草案中也增訂,若雇主依規定給付超過5天的產檢假薪資,逾5天的部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此次修法亦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原先規定受雇者若未就業,則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不過未來不論配偶就業與否、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雇者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希望藉此鼓勵受雇者與其配偶能共同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
另外,勞工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抑或每日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然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考量到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調整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