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表示,李義祥、華文好在去年4月事發後即遭羈押,起訴後移審法院,於審判期間已羈押9個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期限已滿,法官依法只能釋放。
為避免2人逃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被告2人具保、限制出境,同時施以電子監控,以掌握具體行蹤。21日花蓮地院開羈押庭,法官諭知李義祥具保60萬元、華文好責付辯護人,2人都須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戴電子腳鐐監控8個月。
事實上,去年10月22日,花蓮地院審酌,本案已開過多次審理庭、相關證人交互詰問完畢,而裁定李60萬元交保、華文好責付,但檢方不服提出抗告,花蓮高分院隨後撤銷裁定,地院合議庭最後重裁2人續押,2人獲釋僅短短5天,又被當庭逮捕送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