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孫安佐企圖製造手槍,在2018年1月7日至1月9日,於美國境內透過不同網路賣家,購得槍枝零件後加以組合,但未能組合成功而未得逞,涉犯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
法院判決指,孫安佐購買槍枝組成零件後,確實有組裝行為,且該槍枝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但涉犯罪名在美國聯邦法院並未判決,因此該案適用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犯罪地的法律不罰不在此限」,我國法院無審判權,諭知公訴不受理。孫鵬、狄鶯得知結果,透過律師對外表示「感謝台灣司法」。
對此士林地檢署表示,法院有無審判權涉及美國法解釋適用問題,而台美刑事法律體系不同,未必能找到可直接相互對應的法律規定及概念,本案疑義經送請法律鑑定仍不能完全釐清,法院也未准許檢察官請求鑑定人補行說明的聲請,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回顧整起事件,孫安佐2018年在美就學時向同學表示,「5月1日不要來學校,因為我要用槍攻擊學校」,經校方報警,警方在他寄宿家庭查獲1,600發子彈及Glock 9mm手槍滑套、槍管、Polymer80的80%槍身等,美國法院判恐怖威脅罪、持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有罪,孫安佐服刑238日遭遣返,2018年12月11日入境台灣,且終身不得入境美國。
孫安佐返台後,被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起訴,但孫的辯護律師表示,起訴罪名與當時美國聯邦法院所判決的「非法持有彈藥罪」罪名不同,美國的製槍罪定義是以營利目的為要件,但孫只是出於興趣購買零件組裝,且犯罪地點不在台灣,強調台灣無權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