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2022.02.25 20:17 臺北時間

妨害名譽免登報道歉 憲法法庭:違反言論自由

記者|楊欣怡

攝影|王承義

「登報道歉」這4個字,對民眾來說肯定不陌生,只要當事人名譽受損,除了可以提告,還能要求加害人道歉,不少名人糾紛都是這樣處理,像是周玉蔻、館長等。不過憲法法庭25日釋憲,這類的適當處分,違背憲法保障的思想和言論自由,因此判決違憲。

藝人吳宗憲2019年8月5日:「不是看不起你們,而是你們沒有經過這樣子的素養,然後就說我是網紅。」鏡頭前比倒讚,分享對現代網紅看法,吳宗憲這一番言論引起館長陳之漢不滿,兩人隔空互嗆。

網紅陳之漢2019年8月7日:「自以為是大哥的人,全部都歸你管就對了啦。」開直播怒罵吳宗憲,不但是地下總統藝人,髒話也脫口而出。吳宗憲認為名譽受損,提出告訴,館長判賠80萬元,還得公開登報道歉。

刊登道歉聲明,除了名嘴周玉蔻,2012年在政論節目爆料前總統馬英九收受頂新集團2億元政治獻金,被怒告誹謗;另外還有民進黨立委何志偉,2014年爆料,時任苗栗縣長劉政鴻的弟弟霸佔陽明山國有地,如今登報道歉,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 許辰舟:「對加害人道歉的登報道歉,非出於本人真意之道歉,對被害人心口不一的道歉,也沒有填補損害到。」

其實「登報道歉」2009年釋憲過,但大法官並未直接宣告民法條文違憲,憲法釋字第656號指出,名譽被侵害者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也就是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

如今憲法法庭,大法官認為,適當處分不應該包含法院判決,而且強制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已經違反憲法保障的思想和言論自由,國家公權力不該介入民事爭議。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判決基礎違憲,聲請人可以聲請再審之訴。」未來民眾如果名譽受損,還有什麼方式為自己討公道?到底怎麼樣才符合「適當處分」,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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