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020年11月,楊女到健身房購買1對1的教練課,教學時教練要求她跳繩,楊女表示自己右腳開過刀,自己也20年沒跳過繩,但教練仍然要求她跳,楊女一開始只用左腳跳,教練要求換成右腳,結果楊女只跳一下就扭傷腳踝。
楊女不滿教練只用說的,沒有親自示範,讓她用錯的方法跳繩,受傷後教練也沒有做緊急治療,害她走路回家後傷勢加重,憤而提告教練傷害罪。檢方偵查時,教練表示,楊女參加的課程不只跳繩,也有讓楊女熱身、做器材訓練,課程快結束才請楊女跳繩。
教練看楊女只用左腳跳,為了平衡訓練才請楊女用右腳跳,楊女當下沒有表達不願意,受傷後也有問楊女要不要冰敷,楊女回絕後,教練就下課讓楊女返家。因為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沒有證人,雙方各執一詞。
檢方認為,楊女受傷的原因可能很多,如腳踝熱身不足、當天身體狀況不佳、操作動作未確實穩當、注意力不集中等,並舉專業運動員在教練指導下,也會有嚴重運動傷害,就算這樣也不會把歸咎於教練指導有誤,因此檢方認定罪證不足,偵結處分教練不起訴。
楊女不滿另提民事求償18萬餘元,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體能運動、訓練中有很多原因導致受傷,本案也沒有目擊證人、監視器,無法佐證雙方證詞,難以認定教練指導有誤,判楊女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