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蘇貞昌28日上午拍板,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修改重點放在「無照駕駛」以及「惡意逼車」。除了將無照駕駛納為危險駕駛行為,交通部表示,現行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為1萬2,000元,將調高為2萬4,000元;若5年內再犯則處罰鍰最高額,若再犯肇事導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另依照再犯次數吊扣牌照1個月、3個月或6個月。
大型車無照駕駛罰款雖然沒變動,維持4萬至8萬元,不過增訂再犯者採用最高額8萬元開罰,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除終身不得考領駕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另外,駕駛拒絕稽查逃逸,現行罰則為1萬至3萬元,修法增訂無照駕駛者逃逸,可加重罰二分之一,即1.5萬到4.5萬元。
至於惡意逼車行為,罰款上限也提高,從原本的2.4萬上調至3.6萬元,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上的惡意駕駛行為,包括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都會列為危險駕駛,罰款從原本的3,000至6,000元,加重至6,000到3萬6,000元。
交通警察大隊宣導,所謂惡意逼車,可粗略分成三種,包括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以及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交通警察大隊宣導建議,若遇以上情形,首先請駕駛人保持冷靜,切勿起衝突,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若有行車紀錄器記得開啟、校正時間以利蒐證;如被逼迫暫停路邊,應撥打110報警,事後可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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