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2020年3月晚間,駕車載妻子外出採買後打算去用餐,妻子卻以怕遇到熟人為由拒絕,兩人因此爆發爭執,王男隨後將車臨停新店區某速食店前,接著持料理刀下車,朝前方林姓機車騎士小碎步跑去,猛刺林男一刀後上車走人,林男送醫不治。
王男駕車離開現場後,妻子不斷要求王男報警,王男一開始拒絕,之後才停車,由妻子打電話報警後,再將電話交由王男接聽,王男則在電話中向警方自首殺人犯行。
一審法院認定,「王男自首是出於『情勢所迫』而不得不然,並非本於真誠悔悟,與自首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之立法意旨不符,若予減刑寬典,難認公平」,因此依殺人罪判他死刑。二審法院則認定,王男符合自首要件,今年1月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