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馮姓男子去年11月12日下午先在家中飲用保力達B藥酒,接著就駕駛小貨車出門,原本因未繫安全帶而被攔檢,警方發現他渾身酒味並進行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41毫克而移送法辦。
南投地方法院認為,馮男已經五度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且前次酒駕已經被判刑入獄8個月,明知喝酒會危及行車安全,仍為一時之便而開車上路,考量到他務農且仍有2名身障女兒需扶養,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
馮男上訴二審,稱自己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還需扶養配偶與2名罹患罕病的身障遲緩兒,且患有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才會選擇喝酒來解除鬱悶,馮男還稱3月已經前往酒癮門診接受治療,懇請法官審酌家庭狀況,再給他一次機會,准予判決可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馮男第4次酒駕時就已經入獄服刑,但入監矯正後仍無警惕,未被教化。檢察官起訴馮男第5次酒駕時,建請不宜處以低於10個月有期徒刑,同時也不宜宣告易科罰金,一審判決9個月已經略低檢方建議之刑度,並無不當。
二審法官還指出,馮男明明察覺自己壓力大、身心異常,卻「捨尋求戒癮治療,反藉酒解鬱」,幸虧本次酒駕並沒有釀禍,並認為9個月之刑度沒有過重之情,駁回馮男上訴,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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