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0日公布2家違反《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業者,其中一間店家在營業場所張貼「誠徵洗碗歐巴桑」的徵人廣告,被認為有就業歧視之嫌;另一業者要求「搬重男性佳」,同樣被認定性別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2家業者都開罰30萬元。
高市勞工局長周登春指出,雇主從工作者求職階段到解雇、離職,都受《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不得因與工作無關之特質,而對勞工有不利的對待,違者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與店家名稱等資訊。
另外,不論是在營業場所、臉書、求才網站上,刊登出涉及就業歧視文字的廣告就已經觸法,不得因下架或調整文字內容而免除法律責任。
攤開常被開罰的徵人用字,包含「限女性」、「誠徵門市小姐」、「男性尤佳」,這些都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還有包含要求外貌、年齡的「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五官端正、沒有染髮」等,同樣都屬違規,甚至還有雇主以沒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為由拒絕受僱者到職,因「出生地歧視」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而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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