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國際間疫情嚴峻,且多有突破性感染案例,因此自本月15日起針對入境者實施居家檢疫3天、自主防疫4天的「3+4」措施。遲男則是在21日於美國入境返台,隨後住進防疫旅館。
不過遲男主張,他返台後時差嚴重,不便白天外出,因此在25日凌晨時外出2小時與他人討論論文,防疫旅館人員卻指他徹夜未歸要通報,遲男認為防疫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而聲請提審,請求立即釋放他,或不限制其夜間行動自由。
台北地院指出,即便遲男入境前後皆持有核酸檢測陰性報告,並完成施打3劑疫苗,且5月14日在美國西雅圖已染疫痊癒,但他仍應配合實施「3+4」措施;加上國外出現「BA.4」及「BA.5」變異株,防疫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應屬正當。
台北地院認為疫情尚未完全趨緩,指揮中心所規定的防疫規定屬必要手段,限制居家檢疫者的人身自由,實屬侵害最小的不得已方法,尚未違反平等原則,指揮中心的防疫措施處分,也並未違法,因此駁回遲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