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總部擺滿小物,胸章上3個大字「行動派」,還有酒精、口罩等等文宣品,更印著台中市長參選人蔡其昌照片;對手盧秀燕手握拳,標語「守護台中我堅持」,印在衛生紙上,像這樣文宣品,依照《選罷法》規定,不能超過30元,過去前立委顏寬恒也被踢爆,送給選民超過30元洗潔精,如今大選倒數,最高檢提出新標準,不再受限30元。
最高檢察署書記官長吳怡明:「是否為30元,這個部分它會產生許多的爭議,每個候選人他都會有一套的說法,有設定一個價格,反而產生了相關的爭議性,我們可以容許說,他不會影響到投票意願,而且這個東西上面是介紹候選人。」
檢察總長邢泰釗宣示查賄決心,最高檢發布新賄選標準認定,強調30元以下的單一宣傳物品,已經是20年前的認定方式,價格高低容易產生爭議,加上不少參選人會化整為零,雖然都是低價贈品,但大量加上多日發放就會有違法問題,還有走路工認定,也將比對勞務跟報酬關係,多少錢不再是標準,檢察官蒐集賄選事證後綜合研判。
記者張晏碩:「最高檢也參考日本《選罷法》,不能逐戶的登門訪問,容易有瓜田李下賄選嫌疑,應該禁止。」少了「價格」當依據,就怕實務上造成爭議,導致參選人無所適從,跟執法上有困難,法務部對於會不會構成妨害選舉,將分為兩大類,討論過後會公布認定標準,減少模糊空間。
法部務長蔡清祥:「文宣的資料附著在價值30塊以下的物品上,這個可以初步的認定說,跟賄選沒有直接的關係,至於是贈品的話就沒有金額限制。」文宣品、贈品也是一種認定標準之一,檢方將視行賄意圖,跟投票權人意願,沒有30元的界定,不是讓參選人可以砸大錢助選,言下之意,不管金額大小,如果心存僥倖,以低於30元的贈品行賄,一樣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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