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7年5月6日下午4時許,鍾婦行經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時,將右手扶在路旁不鏽鋼護欄上,護欄竟鬆脫翻倒,害她倒栽蔥摔落溝渠,不僅頭部腦震盪,頸椎也有挫傷移位、肋骨骨折等,經治療後仍無法恢復意外發生前的狀態,頸椎無法自行轉動、腰椎傾斜導致不良於行,腳還會不時出現麻痺情形。
鍾婦不滿已設置26年的護欄出現鏽蝕情形,她認為負責管理的水利工程處未盡修繕養護義務,因此訴請國賠求償396萬多元。
水利處則主張並無管理及設置疏失,辯稱當時護欄有3處底座,雖然其中1處底座螺絲鏽蝕,但欄杆並未喪失固定功能,仍附著混凝土塊上,並稱巡防隊人員定期以目視、手搖等方式檢查,意外前並無異狀。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水利工程處確有疏失,判賠93萬685元。二審高院發現斷裂欄杆底座有一處螺絲鏽蝕,且欄杆與底座斷裂點正位在螺絲鏽蝕處,因此認定欄杆因嚴重鏽蝕喪失應有的承受力,才讓鍾婦發生摔落意外,加碼判賠104萬7895元,其中包含60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