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是被選為國民法官,除非符合8大條件才可拒絕擔任,否則將處最高3萬元的罰鍰。(鏡新聞)
社會 2023.01.08 16:36 臺北時間

國民法官元年無故不到將開罰 符合8條件可拒出席

記者|林冠丞

國民法官制度已於今年元旦正式上路,凡是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都有機會被抽中當國民法官,日前也確定國內首宗由國民法官審理的重大刑案將落在台中市,被選上成為國民法官的台中市民,不僅可日領3,000元,公司也要給薪、放公假。但若是沒有符合法規的8大情形又無故缺席,最高恐面臨3萬元罰鍰。

民眾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之一,原則上是不能因個人意願而拒絕擔任,如果無正當理由,卻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可根據《國民法官法》第99條規定,最高處3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到現實生活,或許會有難言之隱的突發情況,《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也補充,若是符合這8大條件,得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此外,《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則表示,民眾被選中擔任國民法官期間,只要到庭執行職務,法院將支付日薪3,000元,同時雇主應給公假並支薪,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職務上的任何不利處分。且除了日費,每位國民法官到庭一次,法院就會支給交通費200元,若國民法官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超過30公里,會按照級距補貼交通費用。

而未接受完整國民教育、涉及刑事案件或是受到褫奪公權、因心智狀態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與該案或該案被告和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或是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者,依《國民法官法》13、14、15條的規定,不得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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