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姓女子原與交往多年的男同居,過著兩人世界的甜蜜日子,但世事難料,去年1月間,施女發現男方另結新歡,在激烈爭吵後分手,施女搬離位於高雄市三民區的同居處,但她越想越不甘心,施女認為兩位會分手的主因是男方太過花心,處處留情,於是她在兩天後,趁著前男友外出時潛入他的住處。
進入前男友住處後,施女決定出一口惡氣,於是拿起剪刀將男生的內褲和褲子,剪到殘破不堪,還拍下照片傳給前男友看,男方在收到訊息後急忙回家查看情形,在返家後看到家中一片狼藉,男子無法接受施女的誇張行徑,憤而報警提告。
在警方受理此案後,檢察官依毀損罪將施女起訴,無奈都走到司法程序了,施女仍不覺得自己有錯,辯稱「這都是我花錢買的,那就是我的東西」,強調她是破壞自己的物品,何罪之有?但法官似乎不以為然,認為當初施女將內褲贈送給男友後,男方即擁有物品的所有權,客觀上來說已構成毀損行為,判定施女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