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女和陳女各自承租公寓套房,2人是鄰居關係,但林女對聲音特別敏感,受不了陳女經常發生的聲音,不堪其擾下,突然想到更改WiFi名稱罵人,將名稱改為「陳X人半夜又很多噪音」、「331H4F-2犯X吵人不得好死」,陳女看到後立刻報警處理,並向法院申請提告。
台北地院認為,林女更改網路分享器名稱,讓附近住戶只要搜尋WiFi網路,就會看到辱罵陳女的文字,而林女使用字詞足以貶損陳女的人格、名譽以及社會評價,於是根據李姓鄰居的證詞、陳女搜尋WiFi名稱的截圖,認為林女犯公然侮辱罪。
林女後來開庭時,對於犯行供認不諱,不過雙方在法院協調下決定和解,陳女後續撤回告訴,法院依法判決林女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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