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劉姓男子與金姓女子在1994年結婚,在2019年時,劉男身患嚴重疾病,有大動腦脈梗塞、胰臟腫瘤惡性及骨轉移,還有肺炎等症狀,劉男住院治療,還轉到加護病房,但他仍於2019年10月不幸身亡。
劉男過世後,妻子金女發現丈夫去世前幾天,曾有數筆轉帳紀錄,共有220萬餘元的現金轉往劉男父親帳戶,外加劉男還有一筆110萬元存款,金女認為這些款項都應該由自己繼承,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劉父表示,兒子過世前因病臥床,積欠醫療費、看護費、生活費等,離世後還有喪葬費用,花用許多金錢,而這些費用皆由劉父代為繳交。劉父指控媳婦金女沒有善盡照顧責任,金女除了並未與兒子同住,對其生活不聞不問,且在兒子生命中最後的時光,金女也沒有前往探視,空有夫妻之名,對於婚姻生活毫無貢獻。
劉父還拿出兒子生前簽署的財產託付同意書顯示,錢轉至父親銀行帳戶代為管理,用於本人醫療費用、喪葬費要看護費、生活必需費用及償還本人債務等支出,若有剩餘金額,留給父親作為養老用。立書人欄還有劉男親筆簽名。而劉男生前有入住養護中心,養護中心負責人的母親也證稱,確實有看過劉男親筆簽下財產託付同意書。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及證詞,並調閱金女出入境資料發現,發現夫妻倆婚後金女常年離家,未與丈夫同住,在2014年到2019年時根本完全不在台灣,所以劉男因病住院或最後在養護中心療養時,金女也沒有前往探視。法官認定劉男死前已移轉財產,因此金女無財產可供繼承,駁回了金女的聲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