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提到,5月21日檢察官陳立儒與女大生在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陳立儒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竟向對方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X就好要不要?」、「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X,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女大生心生畏懼,憤而向警方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事後,陳立儒接受調查時坦承當時的確有情緒性發言,但絕非有意性騷,監察院認為陳立儒身為檢察官,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女大生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實不可取。
監察院表示,陳立儒言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並於9日審查通過陳立儒彈劾案,將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對此北檢指出,北檢獲悉本案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陳檢察官決議予以尊重;而本案於社會局性騷擾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