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有前科,甫於2019年1月26日因案服刑完畢,今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他酒後控制不住自己情緒,在大村火車站前以徒手撞擊及腳踢方式毀損道路防撞桿,惡意破壞公共器材洩憤,總計51支防撞桿受損不堪使用,價值約2萬2950元,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謝姓男子在警詢時對酒後脫序舉動感到相當懊悔,跟大村鄉公所表達歉意後,也承諾願意全額賠償,法院審理期間謝男和鄉公所以2萬2950元達成和解,鄉公所隨後撤回告訴,法院因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記者|陳姿妤
彰化縣大村車站前為迴轉道,鄉公所為確保交通安全、避免民眾任意穿越馬路,畫設槽化線外也設置一整排道路防撞桿,不料今年10月一名謝姓男子凌晨喝酒醉後,竟對著防撞桿拳打腳踢一舉破壞51支防撞桿,謝男直到被依毀損罪起訴後,才知事情嚴重性,隨即與公所以2萬2950元達成和解換撤告,法院已諭知公訴不受理。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有前科,甫於2019年1月26日因案服刑完畢,今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他酒後控制不住自己情緒,在大村火車站前以徒手撞擊及腳踢方式毀損道路防撞桿,惡意破壞公共器材洩憤,總計51支防撞桿受損不堪使用,價值約2萬2950元,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謝姓男子在警詢時對酒後脫序舉動感到相當懊悔,跟大村鄉公所表達歉意後,也承諾願意全額賠償,法院審理期間謝男和鄉公所以2萬2950元達成和解,鄉公所隨後撤回告訴,法院因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