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22日)晚間8點5分獲報到場,發現48歲游姓男子頭部傷勢嚴重、已無呼吸心跳,送往台中醫院搶救仍不治,弟弟則被警方當場以現行犯逮捕。初步調查,哥哥是計程車司機、收入不穩,常會向父母要錢,過去也有家暴紀錄,弟弟看不慣種種「啃老」行徑,兩人平時就衝突不斷。昨晚哥哥再度向父母要錢,弟弟一時情緒失控,持球棒猛打哥哥頭部釀憾事。
動手的游男到案後相當後悔,在得知哥哥死訊更加失落,並承認一切犯行,經警方漏夜偵訊後,移送台中地檢署,檢方認為,弟弟是基於保護爸媽前提下,才持球棒攻擊哥哥、不慎引發死亡,所犯罪證明確,綜合考量下,依義憤殺人罪嫌命他6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的死刑、無期徒刑或是10年以上刑期,刑期相對較低。而實務上對於義憤定義,通常是指,被害人先出現不正行為,包含客觀上難以容忍、足夠引起公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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