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去年9月20日下午3時許,外公帶著9歲孫女到公園玩,見孫女爬上溜滑梯後走到一旁散步,這時卻有一名身高約160公分的男子走近女童,並以女童褲子上有泥土為由,違反女童意願碰觸其臀部、環抱、強吻,再將她推到扶手處,強行觸摸女童私密處。
此時外公走回來呼喊孫女,卻聽到有男子聲音說「你要去哪裡、過來我這裡啊」,女童則回應「沒有,我阿公來了」,便快步跑向外公,並向阿公表示「那個人抱著我、一直親我,還一直看我下面」,但阿公轉頭後只隱約看到人影。而在回家途中,女童發現男子竟跟蹤在後,外公則趕緊報警求助,隔日警方於公園見男子仍在此處徘迴,立即上前通知他到案說明。
男子起初承認犯行,表示「我一時興起、想要摸看看」辯稱女童完全沒有拒絕,也否認犯後跟蹤對方。不過,審理時卻又改口稱自己沒有對女童強制性交的動機,也沒有觸碰其私密處,只是要幫她拍掉褲子上的沙。
法官認為,在女童衣服腰部位置驗出男子的DNA,女童前後證詞也一致,外公和母親也證述女童案發後的身心反應,從男子的犯案行為來看,並非僅是單純猥褻,而是對女童有強制性交的犯意,且男子犯後供詞反覆,至多僅坦承強制猥褻犯行,否認觸摸女童下體等,難認其已理解自身行為不當,考量男子已和女童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12萬元,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4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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