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屬於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近日稅務人員查到一件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
當中包括受撫養親屬乙君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23萬元,不過國稅局發現,乙君此次治療有申請保險給付,保險理賠包括住院費用20萬元、手術醫療費10萬元,所以住院費用15萬元已全額由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手術醫療費23萬元減除保險給付10萬元後,只能列報扣除13萬元。
所以甲君111年度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要減除保險給付25萬元(住院費用15萬元、手術醫療費10萬元),稅務人員指出,甲君浮報的25萬元抵稅額,在還原所得之後,以20%適用稅率推估,甲君需要補繳1.5萬元稅金。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要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