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60幾歲的張女身體狀況不好,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可領5,437元補助,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張女如果沒錢生活,只能靠她的手足幫忙,張女近期罹患乳癌,已經開刀、化療治療中,不過她難以負擔醫藥費。
張女不滿兒女對她不聞不問,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兒女給她每月1.8萬元撫養費。兒子易男表示,他從小被父親和祖母養大,3、4歲的時候張女就入獄,出獄後也沒有一起住,更沒有養過他,生活費都是父親給的,他15歲就為了生計工作,女兒黃女則沒有到場陳述,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
嘉義地院認為,張女111年度只有賺進1萬多元,沒有工作能力,確實無法維持生活,要跟子女要撫養費,但她離婚時子女還小,張女也沒有盡撫養責任,只照顧女兒到6歲,後續也沒有提供兒女生活費,因此認定張女未盡撫養義務,判2名子女免除對張女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