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戴男於2007年2月9日入伍後轉服志願役士兵,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現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教勤營第五連服役,擔任野戰砲兵,2011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
戴男於2021年4月赴中國珠海市工作,同年5月在當地結識化名為「百威」的情報員,被對方以高額報酬吸引成為下線成員,接著戴男受「百威」指示返台,以按件計酬方式欲吸收楊姓、蔡姓現役軍人蒐集、交付我國軍事機密,楊、蔡2人拒絕後向單位舉報,戴男因此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罪嫌送辦。
戴男在檢方偵查與法院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台南高分院審酌戴男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減刑條件,且他是未遂犯,得以依法減刑2次,一審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戴男2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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