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耀文於2016年擔任華碩電腦策略採購部副理期間,得知華碩有意採購捷德公司所代理的SIM卡,但因華碩遲遲未與該公司簽約,張男便私下引介大將公司與捷德公司接洽。
張耀文在大將公司成為捷德公司代理商,取得銷售SIM卡給華碩的機會後,藉此哄抬報價,要求大將讓他取得銷售金額扣除約3%進貨及管銷成本後的獲利回扣,張男陸續從中收取不法獲利40.5萬美元(約新台幣1,312萬元),華碩於2020年間稽查發現異常,向刑事局報案調查,全案才因此曝光。
士林地院一審審理時,張耀文否認犯行,法官認定張男說詞不實,依背信罪判他2年6月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張男雖坦承犯行,但聲稱僅收10多萬美元的回扣,高等法院則根據大將公司負責人證詞、張男的帳戶資料,認定張男犯行明確,今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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