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方調查,國民黨新北市議員蔡淑君在參選新北市第2選區市議員期間,透過建商和林口台北新都社區藍姓主任委員,提供價值62萬元鋪設地磚修繕工程,隨後藍姓主委邀請蔡淑君前往社區頒發感謝狀,並將合照與文宣張貼在社區電梯內。
此外,蔡淑君還委請園藝廠商,免費為林口某國宅社區,提供價值18萬餘元的植栽修剪,而蔡淑君在社區住戶大會上,更主動提及免費贊助植栽修剪,表明自己會作「大家的靠山」,並比出競選號次3號的手勢。
檢方日前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蔡淑君,並提起民事當選無效,然而,民事一、二審均認為本案社區不符合《選罷法》中「團體」定義,蔡淑君的行為也不足動搖選民的投票意向,蔡淑君確定當選。
至於刑事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等法院的見解,認定蔡淑君捐助台北新都社區鋪設地磚,不足以動搖住戶的政治偏好,也難以認定有團體賄選的故意。此外,蔡淑君捐助另個國宅社區周邊公園修剪植栽,主觀上亦不具賄選故意,至於在競選活動間,於社區所有權人大會提及政績的行為,未違反民主政治、逸脫選民服務範圍,因此判蔡淑君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