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條文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翁曉玲提案修法,指出本條文於民國81年立法,旨在避免台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中國,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但隨著兩岸交流頻繁,相關法規亦未對外籍人士有類此限制,且中國的法律未對台灣人民繼承中國人民財產有限制;基於對等與平等原則,刪除前述規定。
林楚茵認為,中國經濟持續下行,此時拋出這樣的修法,批評翁曉玲是要拖累台灣嗎?尤其中國的戶籍制度不完善,又不讓人信任;刪除200萬門檻,可能會讓敵對勢力的資本透過遺產繼承進入台灣,進一步增加中國對台灣掌控力,對台灣造成威脅。
陸委會認為,若全面取消中國人民繼承限制,因涉及兩岸繼承規定差異、我國人民繼承權益保障、台灣資金流入大陸地區及國安等多項因素,須由相關機關為整體評估,並取得社會多數共識後再行修法,較為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