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去年6月19日下午,李男騎著機車行經埔里市區時,在路上撿到一只皮夾,裡面有現金1萬1,400元,但李男第一時間未將皮夾送到僅1分鐘車程遠的派出所,直到5個小時後接獲員警電話,李男才將皮夾送到派出所。
李男向警方聲稱,自己沒有侵占意圖,只是撿到皮夾當下肚子很痛,急著回家上廁所,並預計在傍晚接送小孩時,再將皮夾送到派出所。而皮夾失主事後也提告李男侵占。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李男撿到皮夾當下,距派出所僅400公尺,就算真的肚子痛,也能在第一時間向警方說明,但他卻選擇先回家,且李男稱,傍晚5點接送小孩時要送還皮夾,卻在晚間7時許接到警方電話才執行,明顯有侵占意圖,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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