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12月間,李女在台鐵新左營車站搭乘R16出口付費區手扶梯往第二月臺上樓時,為了趕車而自左側超越在手扶梯前方的陳姓孕婦,李女走了2台階後,因重心不穩向後傾倒碰撞陳女,導致雙方跌落手扶梯且都受傷。
李女明知她跟陳女沒有任何身體或物體接觸,卻向警方誣告是陳女手提包勾住她的包包才發生此意外,並狀告陳女涉嫌過失傷害。檢警調閱監視器,發現事實與李女描述不符,李女心虛撤告,陳女獲不起訴處分。
檢警另外追究李女涉犯誣告罪行,李女在偵查中自白犯行,橋頭地院審酌李女僅因細故就誣告陳女過失傷害,浪費司法資源,依誣告罪判她4月徒刑,且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得請求易服社會勞動。
陳女則因遭誣告身心受創,已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李女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