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起因於陳時奮、趙君朔二人在網路論戰多時,趙認為,陳除「翁達瑞」外,還使用「Steve Cohen」「Mike Windrom」2個帳號,連發多篇文批陳:「用翁達瑞帳號還有被我抓到證據也是陳時奮開的假帳號」「他用假帳號來恐嚇我但什麼也查不出來」「陳時奮假帳號玩不暱」「這是你第N個假帳號來鬧」。陳見狀不滿,對趙提告誹謗,更聲稱自己從未使用筆名「翁達瑞」之外的帳號。
趙表示,陳自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屬不實,已構成誣告成立要件,也反控陳誣告。但陳獲台北地檢署、高檢署不起訴處分,理由指出趙對其發布或留言不否認,陳以其言論為據,對趙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已難認陳以虛構事實對趙提出告訴。另陳在去年7月出境即未返國,因而獲不起訴處分。
法官勘驗趙君朔提供的證據後認為,陳時奮在趙2021年12月15日的臉書文章底下,以「翁達瑞」帳號留言又馬上刪除;3分鐘後另一帳號「Steve Cohen」竟發布與陳時奮相同的貼文;不久趙又發現,「Steve Cohen」已更名為「Mike Windrom」,且二個帳號的臉書網址相同。
裁定指出,翁達瑞與「Steve Cohen」2個帳號的留言一致,且發文時間相近,且「Steve Cohen」先前也曾留言,表示要爆料趙君朔遭紐約大學開除之事,可得知2個帳號都熟知趙的學位狀況,趙主張這些帳號可能由陳掌控、使用,並非無據。
另外,法院也查出,根據維基百科,陳時奮自幼成長於嘉義,而帳號「Mike Windrom」 為「海外台灣人(原COVID-19互助會)」臉書社團成員, 該帳號曾在該臉書詢問關於在嘉義市之醫院進行抗原檢測事宜,經其他2位成員於該貼文底下標註「Steve Cohen」回覆相關資訊後,「Mike Windrom」即於同一留言串內表示感謝。可見陳時奮與「Mike Windrom」 均曾生活在嘉義。可以推論「Steve Cohen」與「Mike Windrom」亦為同一帳號。
裁定指出,趙君朔前案是否構成誹謗,與陳時奮本案是否構成誣告罪,本無絕對必然關係,且檢方認為「出境即未返國理由」之不起訴理由可採,豈非案件都可以「拒不回國」或「逃匿」得到檢察機關的有利認定?認為陳誣告犯罪嫌疑重大,裁准趙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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