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TVBS》報導,劉振亞是湖南人,多年前嫁來台灣,以結婚名義取得居留權,之後與台灣丈夫離婚,返回中國再嫁;她第二次來台灣,是以「依親」名義取得居留權,且將雙親都帶來台灣辦理依親居留。劉振亞因公開發布武統言論,移民署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劉女在台依親居留許可,並依相關規定,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移民署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為由,廢止在台依親居留許可並非首例。過去中部一名徐姓中配來台長期居留,並獲發長期居留證,但申請在台定居時遭內政部不予許可,長期居留許可也被廢止、長期居留證遭註銷,並限期離境。
徐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徐女在台婚姻的依親對象(丈夫)已死亡,且工作不穩定、無其他經濟來源,她在中國仍有女兒及親屬,與台灣連結性非強,且計畫取得定居許可、國民身分證後,將申請低收入補助及身心障礙證明等社會福利,以維持生活開銷所需,恐將造成社會負擔,判決徐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政府對中國籍配偶入國採「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審查原則,並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的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文字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從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並非難以理解規範意義,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沒有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