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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獵對原住民而言是自然不過的事情,卻與法律形成衝突與矛盾。

狩獵的原罪 在傳統與法律之間

記者|鏡新聞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為她這種年紀,從小就很喜歡,就已經吃野味的習慣了,我身為她的兒子,我當然畢竟是說她想吃(野味),不如我自己去抓,我自己(狩獵)給我母親吃。」

2013年7月,王光祿為了母親上山狩獵,那一夜他打到了一隻山羊和一隻山羌,王光祿感謝祖靈的賜與,心滿意足的走下山後,等著他的卻是警察。王光祿說:「我去的時候,不是只有我一個人上去,我可能走比較深山裡面,我比較慢、比較慢回來,但是那時候我不曉得有人埋伏,結果我走回來的時候,咦?怎麼有警察在那邊攔我?」

「不要動、不要動,警察埋伏,結果是他埋伏。」王光祿表示:「也不是要抓獵人喔,他是要埋伏抓那個鋸牛樟的山老鼠,既然不是針對我,為什麼要抓我呢?他就跟我講說因為山老鼠我抓不到,我就抓你,他(警察)就跟我講沒有關係啦,你去那邊(派出所)簽個名就好了,沒有想到我一去那邊銬手銬腳一天一夜。」

打獵對原住民而言是再自然不過的事,那是他們與土地、與山林的連結,但最後王光祿被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遭判刑3年6個月定讞。

更新時間 2021.09.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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