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有關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2020年的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
財政部說明,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下,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1萬元,2021年度課稅所得將較上年減少4萬元;按適用稅率5%至40%計算,將可少繳2,000元至16,000元。
依納保法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