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25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作為小玉事件受害者之一的黃捷也出席記者會,共同呼籲立法院加速修法,杜絕盜用他人影像,傳播假訊息等科技犯罪。高嘉瑜指出,換臉事件受害者包括藝人、網紅及政治人物,屬於數位性暴力,影片不斷流傳會對受害者造成傷害。
高嘉瑜表示,韓國在N號房事件後,通信審議委員會已針對數位性犯罪擴大編制,並對數位性犯罪影片採取「先刪除、後審查」的原則,避免影片持續流傳;台灣只有「iWIN」平台協助下架與兒少相關的影片,因此小玉被捕後,換臉影片依然在網路上流傳,顯見國內的法規仍然不足。
此外,高嘉瑜指出,加重誹謗罪、散布販售猥褻物品等罪名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易科罰金,而且現行法規難以因應新型態的科技犯罪,對受害者十分不利,因此未來會朝向在《刑法》第10條第8項增訂性隱私影像定義及侵害性隱私罰則,未經同意製造、拍攝、儲存公開他人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盈利、販售者則將加重刑罰,期望遏制新型態的科技犯罪。
黃捷則表示,自己作為事件的受害者,但也是政治人物,需要肩負監督和修補制度的責任,知道自己是受害者時,心情非常複雜,認為公眾人物不應該被羞辱對待,看完換臉影片後,從剛開始的憤怒漸漸覺得「非常噁心、想吐」,直指此舉為「赤裸裸的性暴力」。
此外,黃捷也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強制下架數位性暴力影片,否則影片的散播,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並懇請國安局深入調查,杜絕犯罪者盜用他人影像,傳播假訊息的新型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