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鈕承澤邀請劇組與友人來家裡聚會,凌晨時分其他人先行離開,僅剩被害女子一人在紐家,紐竟趁此時性侵,女員工事後打電話向室友求助,在室友陪同下,至醫院驗傷報案。
一審法院審理時,鈕承澤否認犯案,稱雙方是情投意合,並賠償被害人新台幣200萬元,但女員工表示,鈕承澤賠錢只是為了求輕判,並非真心悔過,不願原諒他,一審後來依強制性交罪判紐4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指出,被害人並未有向鈕表達任何有好感的舉止,無從認定有誤解對方,進而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可能,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9月間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決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鈕承澤確定入獄服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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