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遠航從2020年1月31日起,以月付77萬8,527元租金向松山機場承租2號機棚、2號及3號機棚夾層,欲租用2個月,租約在3月底到期,但遠航既未續約,也不清空歸還,並一直以「還在尋找合適地點」等理由拖延。
松山機場曾發支付命令要求遠航返還不當得利,沒有得到回覆,因此提告求償503天租金、水電費等共3,989萬8,840元,另要求遠航應按日給付租金8萬1,475元。
遠航負責人張網維未到庭陳述,也沒委任律師,僅透過聲明異議狀抗辯,指雙方債權關係仍待釐清,否認與台北國際航空站的全部債務。
法官認為,松山機場列出的合約書、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水電費分擔核算明細等證據充足,遠航也沒有就抗辯提出證據,因此判決遠航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