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23日針對徐國勇前一天在記者會上,所提到的「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我們警政署也會予以相關註記」內容加以說明。警政署表示,為因應警方在處理案件時,據《刑法》第150條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偏低之情形,且多數為易科罰金。為此警政署已研議於11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上,除了「人」以外再增列「物」的註記。
因此當警方臨檢時,若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於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往後若發生暴行,警方將把M-police的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
雖然警政署說明期待該作法能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不過王婉諭卻認為有犯罪前科者本來就應該註記在警政系統中,否則基層員警無從得知這些份子有暴力、詐欺、地下錢莊或幫派之背景,直批該政策是畫蛇添足。
王婉諭也表示,能用來攻擊的物品百百種,質疑既然要註記球棒,那高爾夫球桿、撞球桿、啞鈴是否也要註記?她也點出問題不在於施暴工具,而是犯罪者的行為。最後王婉諭呼籲政府不要發生社會事件當下才加強取締與巡邏,社會討論度降低後又恢復往常,這樣不僅治標不治本,更是加重基層員警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