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16日,騰龍遊覽車花蓮往宜蘭行經蘇花公路宜蘭東澳段,司機游志豪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不過他卻於下坡、連續彎道路段,錯誤使用油壓減速器(即電子閥減速器)取代煞車,未以低速檔減速慢行,而是以5檔高速檔行進,在速限應保持每小時40公里以下的情況,超速以45公里速度超速行駛。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路況、車速及行駛檔位等,後因車速過快,左前車頭先擦撞南向路側山壁擋土牆,在擦撞過程遊覽車繼續前行,過程中游志豪往右轉方向盤,導致車輛左側車身後段外甩,後方安全門部位撞擊山壁擋土牆擋土結構,造成車身框架斷裂被往外拉扯、座椅掉落等,最後游志豪將車頭駛回北向車道,右前車頭撞擊北向路側護欄,才讓車輛橫停,最後造成6死39傷悲劇。
法官認為,游志豪是職業大客車司機,有豐富駕駛經驗,搭載數十位乘客行駛在道路上,應負有高度注意程度,但因錯誤操作煞車系統,並在山路違規超速行駛,釀成嚴重傷亡,造成重傷害和普通傷害,造成往生者家屬面對家人驟然離世與永難平復與彌補的傷害,傷者則必須承受身心痛苦,游志豪所生的損害,實屬重大之犯罪動機、手段、過失程度及所生危害。
不過,法官審酌游志豪主動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自首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規定,在警詢、法院審理期間也坦承不諱,頗具悔意,也與死者家屬、部分傷者達成和解和賠償,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