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src="https://sb.scorecardresearch.com/p?c1=2&amp;c2=35880649&amp;cv=3.6.0&amp;cj=1" alt="comScoreNoScript"/>
新北市貢寮區的福隆投票所有1名婦人,將公投票帶出投票所。(資料照)

公投票帶回家「衝入馬桶」 新北婦人面臨1萬5罰鍰

記者|劉易蕊

攝影|鏡新聞

50多歲的金女在上午12時左右前往投票所投票,但領完4張公投票後,金女只將第18案「禁止萊豬進口」、第19案「公投綁大選」、第20案「三接遷離藻礁」投入票票匭,並未將第17案的「核四重啟」投入票箱。

在場的選務人員發現後,請金女立即送還公投票,但是金女聲稱,已將公投票衝入馬桶,目前員警已將金女帶回警察局偵辦。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1條規定,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新竹縣和台中市都有婦人蓋錯「核四重啟」的公投票,而當場撕毀選票,都已前往警察局作筆錄。依據《公民投票法》第44條規定,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可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更新時間 2021.12.18 22:14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