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表示,針對香港法院指派清算(盤)人處理台灣《蘋果日報》相關資產一事,早在報載香港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台灣《蘋果日報》申請之時,文化部就多次召開會議就各法規面向密切討論,同時去函台灣《蘋果日報》表達文化部願意全力協助之意,以及函請國發會就《個資法》提供法律解釋,經嚴謹審慎考量新聞自由價值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平衡與界線後,且參酌民間團體陳情及建議,文化部提出以下回應及方案,並正式發函台灣《蘋果日報》:
一、香港《蘋果日報》今年6月因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公司資產遭凍結以致被迫停刊,此舉明顯是政治事件,而非公司經營不善,更顯現香港《國安法》嚴重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迫害普世人權價值。台灣作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依據我國《港澳條例》42條及《民事訴訟法》402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亦即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且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台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二、中國政府對於言論自由及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善舉世皆知,同時,慣常運用個資進行分化、打擊及報復,從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至記者被拘捕判刑、公司資產遭凍結致被迫停刊,皆是台灣《蘋果日報》的前車之鑑。因此,為保護國家利益及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我國《個資法》第21條規定,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三、為積極維護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權益,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台或其他衍生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