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跟台南富商翁茂鐘有不當往來,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等,遭移付懲戒法院,最新宣判結果,合議庭判石木欽追回一年月俸,大約354萬元。
合議庭認為,石木欽時任最高法院法官,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有不當往來,違反法官倫理,但超過10年追訴期無法可罰,唯一被懲處的是,石木欽以妻兒名義,買下翁茂鍾公司的聯亞股票,獲利5千多萬,合議庭因此認定,他未拿捏好「法官分際」。
當時彈劾石木欽一度遭到否決,直到2020年新監委上任,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案情送到懲戒法院,彈劾程序都沒問題,卻因為有些舊案,超過10年時效不追訴。
懲戒法院書記廳林玉表示:「所以合議庭認為,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份種類有限的情形下,只能夠依照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對上開違失行為給予整體評價,處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
石木欽擔任法官逾40年,最高擔任到公懲會委員長,也擔任過最高法院的法官,成為史上彈劾層級最高的司法官。
當時石木欽案審理期間,還傳喚證人翁茂鍾,而石木欽本人從頭到尾都沒出庭,全權委任律師處理,現在判決結果出爐,僅追回一年月俸,勢必引起另一波討論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