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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定屋主請求基礎「沒有道理」。(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租客墜樓「豪宅成凶宅」跌價千萬 房東求償吞敗

記者|張憶漩

李姓屋主不堪損失,憤而向死者母親及女兒求償798萬元,後又提高。據判決書記載,2020年8月,郭姓女子向李女承租位於台中市西屯區的房屋,並由女兒柯女為保證人。隔年1月,29歲的柯女從陽台墜下身亡。屋主恐房屋從此成「凶宅」,日後難以出售或出租,找來不動產估價師,鑑價房屋交易減損1,217萬2,795元,減損比例達27.5%。

屋主主張自己受有損失,郭女應負賠償責任,連繼承死者財產的女兒都應該賠錢。

郭女主張,女兒已成年,自己非她監護人,且她因事出門還請人來陪伴,不能說她沒有盡注意義務;而該名友人作證稱,柯女生前患有憂鬱症,那段時間常談論死亡,事發當時她發現柯女背對她坐在陽台欄杆,雖努力拉人卻還是發生憾事,友人稱柯女多次說「我上不去」、「我踩不上去」,被告方因此主張柯女非刻意尋死,而是失足意外。

法官審理後認定,柯女確實是輕生,也讓房屋成為一般社會觀念中影響市場交易價值之「凶宅」,但鑑於原告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法官說明,前項保護之法益,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而該房屋未因柯女行為有任何外觀形體毀損,而是抽象的房屋交易價格(或出租金額),因此認為屋主此部分主張缺乏根據。

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法、手段」,而法官同理柯女輕生是「對於生命的無力與無奈」,雖然有爭議,但不至於違法善良風俗。綜上所述,法官認為屋主請求均無理由,不應准許,駁回求償及假執行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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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2.01.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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