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適才適所,提供機關選才空間,考試院表示,草案以立專法方式整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4種職類人員的選任程序。未來通過資格考試及實務學習程序者,按照志趣與生涯規劃,一方面可參加法官、檢察官、法制職系公務人員的甄選,錄取後經養成教育或訓練合格擔任公職。
另一方面,也可申請取得律師證書,擔任律師;擔任律師者實際執行業務滿一定年限後,得依法轉任法官、檢察官。
考試院指出,有關資格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申請免試範圍、錄取標準等因授權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考選部將於本條例立法通過後,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法律學界意見,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資格考試規則中明定。
此外,錄取標準將以過去實際報考及錄取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為基礎,參酌社會期待、政府需求及實務學習容訓能量,會同產官學界共同訂定,初步規劃將採比例及格制,而非門檻制。
考試院強調,草案中有關法官、檢察官、法制職系公務人員甄選(試),將由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嚴密規範並落實辦理。且為維護甄選公平性,本條例課予辦理甄選事務人員應確保公正的義務,如違反規定,依各該法令負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
「新制度整合三院資源,制度架構貫穿考訓用各環節,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未來須配合研訂的法規命令多達9種。」考試院指出,也將會同行政院及司法院共同確定新制前置作業進度,訂定合理的施行日期。
至於過渡期間相關人員權益維護等,考試院表示,經人事主管、用人、訓練機關、職業團體及法律學界多次討論研商,並廣泛納入各方意見後,於條例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