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的租屋糾紛鬧到不可收拾,最後報警處理。只給3天時間,就要房客掃地出門,讓人覺得不合理,但誇張的還不只這樣。投訴人A小姐:「沒有隨手關燈這一點,她說是違反善良風俗,然後她說我們多次打電話給她,然後態度惡劣。」
房東訂出一系列條款,要求租客配合,一但違法規定就可能挨罰。投訴人A小姐:「跟我們說我已經多次深夜洗澡,然後我就回她說,為什麼你會知道是我,我還真的沒有。」
生活公約洋洋灑灑列了37個項目,內容包括夜間10點後不能使用廚房,11點後不能洗澡,出門後窗戶只能開10公分,垃圾跟鞋子,不能擺放公共區域,違規一次罰款400元。
房東認為房客多次違規,要求即日解約搬走。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房東如果說她有一些覺得說,房客有違反的狀況,那我們會建議房東還要做一些舉證,因為舉證責任畢竟還是在房東身上,如果承租人真的有違反的狀況,至少房東要給予一個月的時間,做為搬遷整理的一些相關時間。」
律師林昀:「雙方在訂立之前是可以去磋商這個條款內容,所以一旦簽了就是很有可能會成立,除非這些條款違反了禁止規定或違反了善良風俗等等。」
事實上這名房東過去就曾多次遭到投訴,有多達超過80件官司纏身,但對此房東回應,簽約時房客沒有意見,如果無法接受公約,可以不要搬進來,民眾租屋前最好看清合約,避免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