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此次共修正19條、增訂2條,共計21條。草案針對未停讓行人罰責擴大範圍,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罰則,並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自現行3千6百元,提升至6千元,記違規點數原記1點,上調至2點。
車輛若因未禮讓行人而致人受傷或死亡,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最高可處3萬6千元罰鍰;若因此致人受傷,會被吊扣駕駛執照1年;若是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而在「駕駛人管理」部分,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指出,以往取得汽車駕照可騎駛輕型機車,但鑒於國內道路交通複雜,開車跟騎車有不同技巧,因此未來持有汽車駕照不得騎駛輕型機車,也就是排氣量50cc以下的機車。
因此也增訂罰則,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若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將處1千8百元以上3千6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
草案這次還修訂「嚴重超速行為」,從現行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下修到超過40公里,違者將處6千元到2萬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