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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前準碩士生誘拍少女私密照,判刑104年2月定讞。(翻攝畫面)

誘拍81名未成年女私密照 台大準研究生判刑104年2月定讞

記者|游允彤

林和駿於入學前夕遭檢警查出冒名、冒用別人相片,透過通訊軟體誘騙少女、女童拍攝私密照,得手後還持續威脅被害人繼續拍攝,其中年紀最小的被害人僅8歲,總計81人受害;另有1名少女被林以拍攝為由,誘騙到飯店猥褻。

林男落網後承認犯行,一審台北地院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他3年徒刑;猥褻少女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酌被害人數眾多,因此全數加重改判,考量林男與5人達成和解、19人不願追究,這部分刑期略減,並改依「數罪併罰」論之,誘拍81人私密照部分,依觸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各判刑1年2月、1年4月不等,總計判刑106年10月且均不得易科罰金,另3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因行為時間與卷證資料不符,將其中2罪撤銷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定讞,林男總計被判104年2月徒刑定讞,未來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不過根據《刑法》規範, 數罪罰案件的定應執行刑,上限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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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2.03.1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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