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姓店員自2017年在高雄某超商擔任店員,平時負責收銀及貨品上架等工作,店長清點茶葉蛋數量時察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方女分別在2018年7月20日、7月27日,拿取架上的茶葉蛋食用,遂報警移送法辦。
方女供稱,是有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通知主管後經主管同意才會試吃,且事後也有把錢放進收銀機。但另一名店員出面作證,表示並沒有收到方女告知,且如果真有茶葉蛋過鹹情形,公司會以報廢方式處理,不會由員工私下試吃。
檢方認為,若方女是得到主管同意後才試吃,何需如監視器畫面所示,蹲在櫃檯後方食用,且在吃茶葉蛋前後之時段,店內也未接獲內線電話,加上若是得到主管同意,何需另行支付款項,認為方女說詞前後矛盾,因此以最重可判刑5年的業務侵占罪起訴方女。
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認為,方女吃的2顆茶葉價值僅18元,且她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依法酌減其刑,2罪合併執行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但判決結果引發社會議論,認為「一顆茶葉蛋要價4萬5千元」判得太重,當時高雄地院還特地發聲明澄清,指法官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並無違誤。
二審高雄地院維持有罪判決,但法官認為,方女和超商在一審時調解成立,店家不再要求賠償,且考量方女可罰違法性甚低,犯此業務侵占罪之情節輕微,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與國民法感情之違反,宣判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