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男去年2月9日早上,於屏東某夾娃娃機店投入4次零錢,欲夾取機台中價值680元的「鵝娃娃」布偶,雖然鵝娃娃的脖子、頭部已經落入取物洞口,但鵝身仍留在機台中,於是游男將手伸入取物洞口,強行將鵝娃娃拉出後帶走並驅車離開。
夾娃娃店吳姓老闆向屏東縣東港分局報案,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游男,並依竊盜罪將游男送屏東地檢署偵辦與起訴。游男應訊時表示,因為鵝娃娃的頭部、脖子已經掉在洞口,認為已經夾到娃娃,因此才把手伸入機台拉出,並否認有竊盜意圖。
不過法官認為游男在自述中有提到「正常要把身體夾出來」,因此不採信游男證詞,加上犯後態度不佳、否認犯行,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竊盜罪,判處游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游男對此結果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酌後認為游男無犯罪前科,鵝娃娃的市價僅680元、價值不高,事後也已經歸還吳姓老闆,並獲得店家諒解,加上夾娃娃僅為取悅孩子、犯案動機單純,因此改判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