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編輯室公約?它的核心精神是甚麼?它如何保障新聞自由和編輯室的獨立性?翁秀琪(1992)[註1]。在大眾傳播法手冊第十一章<工作權與新聞記者之自主性>中,開宗明義指出,大眾傳播媒介(電視及網路是其中重要環節)的政治功能,包括:告知、提供形成民意的管道,和監督及批評政府的作為。因此,大眾傳播從業人員在民主社會中實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p.297) 另外,政大新聞系出版的《新聞學研究》第52集的專題為「內部新聞自由」,也是了解編輯室公約的基礎。對於編輯室公約有興趣進一步了解的讀者,可以參考以上兩個文獻。
新聞自由可以粗分為外部新聞自由與內部新聞自由。以英國為例,爭取外部新聞自由的過程即分成三個階段,1.爭取出版自由時期(freedom of press),2.爭取表意自由(freedom of expresseion)時期,和3. 爭取消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時期。 至於「內部新聞自由」所規範者有二,其一指涉的是與報業活動有關的各種權力在報業組織內如何分配的問題,例如,是只有媒體老闆才是新聞自由的享有者,還是每位新聞從業人員都是新聞自由的享有者?其二關注的是,新聞記者與其老闆、發行人、企業經理人之間的互動關係。因此,舉凡媒體老闆(或資方、董事會)和記者、編輯在媒體編輯方向上決定權的劃分,新聞室內部人事組成的決定權的劃分,以及當一家媒體必須出售或關門的決定權的劃分(例如1990年代自立報系出售給三重幫)等,都是「內部新聞自由」討論的範疇。(參見翁秀琪,1992;298-302)
「(我國) [註2]憲法上揭示新聞自由以保障新聞從業人員免於政府不當干涉,同時使得新聞從業人員享有採訪自由、傳遞資訊自由和發表自由。但是只有(外部) [註3] 新聞自由,並不能充分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自主性,惟有當個大眾傳播媒體組織內部亦能享有內部新聞自由時,新聞從業人員的自主性才能確立,大眾傳播媒體才能真正發揮它作為『第四權』的功能,真正成為『社會公器』,而非為任何私人或團體所專私。」(翁秀琪,1992:314)
現在來看NCC預擬附款(負擔)第8、9兩點。
8. 該公司外部公評人應依設置章程及契約行使職務,…,並向公眾報告公司之營運是否符合新聞編輯室公約。
9. 該公司應落實其所訂定之編輯室公約,並確保該頻道節目(含新聞)製播不受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股東或經營團隊等任何不當干預。
實際以《鏡電視新聞台編輯室公約草案》取其重要條文加以剖析。
第7條 甲(指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或新聞部員工)乙(指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台九大經營理念與六大頻道特色 [註4],貼近收視觀眾需求,秉持客觀、公正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
第8條 甲乙雙方應全力支持本台編採人員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以上這兩條,正是符合NCC附款(負擔)第9點所要求的。
至於附款「保留許可廢止權」第13點則要求「該公司編輯室公約經勞資會議單獨將新聞編輯室公約納入工作規則前,或經該公司與該公司工會簽署團體協約前,董事長、總經理,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數5%以上之股東應先與新聞部員工推派之代表簽署編輯室公約,為保障新聞自由,除既有草案所定內容,經簽署之公約中應至少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文字,並於旨揭頻道開播前函報本會。
本附款清楚指出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開播前與員工簽訂編輯室公約,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並於簽署完成後函報NCC。
至於「鏡電視新聞台編輯室公約草案」所揭櫫的核心概念,則規範在第13[註5] 、17 [註6],和第18[註7] 條條文中。例如第13條規範的是確保新聞部員工不需要從事業外工作,第17條保障的則是編業分離原則和不得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以及報導和廣告應該明確區分。 第18條強調鏡電視公司和員工必須共同維護鏡電視在製作新聞與節目時,「不得受任何政府、企業、廣告等利益團體利益交換、關說。乙方(指鏡電視公司)應約束新聞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
鏡電視的人資部門於3月22日舉辦第一次勞工代表選舉,當選的三位勞工代表也在3月23日透過內部電郵公布,勞資會議已於4月1日召開,勞方代表與資方指派的代表已經共同將編輯室公約納入工作規則中,目前已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定中。
值此重要時刻,鏡電視的勞資雙方,對於甚麼是編輯室公約,以及它如何保障新聞自由和編輯室的獨立性?必須都要有深入的了解,方能在未來攜手踐行這部公約。
最後,必須提醒所有新聞工作者,所謂「專業自主權」是必須建立在札實的新聞專業上的,唯有做到新聞專業的要求,不違背新聞節目製播準則,才有資格談自主。
註釋:
[註1]:翁秀琪(1992),<工作權與新聞記者之自主性>,見翁秀琪、蔡明誠主編(1992),《大眾傳播法手冊》,頁297-316。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印行。
[註2]:括號為本文作者所加。
[註3]:括號為本文作者所加。
[註4]:所謂九大理念,指的是:股權分散、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永續經營更重於獲利、多元且獨特專業且深度、嚴格的自律與製播準則、新聞不帶私益或個人目的、重視人才培訓與專業、重視社會對話與收視觀聽申訴、重視法遵。至於六大特色,指的是:新聞報導重視多元、專業、深度、國際、藝文,與弱勢。
[註5]:第13條 乙方應尊重新聞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新聞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
[註6]:第17條 乙方應堅守編業分離,不得於本台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若本台刊登廣告之編排形式有遭誤認為新聞報導之可能,乙方應明顯於該廣告畫面標記「廣告」。
[註7]:第1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台報導不得受任何政府、企業、廣告等利益團體利益交換、關說。乙方應約束新聞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