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歸納《鏡電視》外部公評人制度,有以下幾個重點:
1、 外部公評人為董事會委任,不是《鏡電視》員工。紐約時報的公評人叫做public editor,英國衛報的公評人稱為readers' editor。足見,公評人是代表閱聽公眾的利益。
2、 外部公評人不涉入公司營運及人事問題,專責新聞專業的監督,且為事後監督。
3、 歐美的外部公評人制度設計,多為事後監督,日本的制度,特別是讀賣新聞的制度設計,兼及事前及事後監督。
4、 外部公評人處理閱聽人申訴,屬於外部申訴,不處理內部申訴,就目前可以蒐集到的資料顯示,全球只看到德國的公評人處理內部申訴,不過,他們的公評人都是委任外部大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擔任。
5. 外部公評人必須做好公共問責,與公民團體保持良好互動。 參與閱聽人會議,成為媒體與閱聽公眾和公民團體間的橋梁。
我曾經在<從零開始建立一個外部公評人制度>《鏡電視公評人季報》,試刊1號:2-12)一文中介紹外部公評人制度,以及《鏡電視》外部公評人制度的規劃,現在全文轉載如下(註一):
註釋:
[註1]:翁秀琪(2021)。〈從零開始建立一個外部公評人制度〉,《鏡電視公評人季報》,試刊1號: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