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3月31日女同事為答謝黃男在公事上協助,主動提出要請客,黃男婉拒,並表示「我們做個朋友就好」,接著雙方握手,黃男卻突然將女同事的手拉到他下巴處,再低頭親吻女子手背約3秒鐘,女方認為遭到侵犯,偕同主管要黃男道歉,黃男竟自摑巴掌以示歉意。
女子表示,黃男在工作上很照顧她,因此對黃沒有警戒心,或許在一般人眼裡只是輕微的冒犯,但她認為這就是侵犯,加上主管知情後想大事化小,讓她更加不滿,選擇離職,半年後才找到新工作,期間她曾嘗試與黃男和解,但對方一再賴皮沒有誠意,讓她堅持提告。
橋頭地院指出,從雙方對話可知,黃男親吻女同事手背並非偶然、不經意為之,而是出於與異性來往互動之意,又親吻之性意涵較觸碰高,且可能帶有個人唾液,對一般成年女性而言,無論身體何部位,應均不願意為不熟識之人所親吻。
對於黃男供稱的「國際禮儀」,法院認為縱使國際上有這樣的打招呼方式,但我國並無類似國情,不能作為卸責之詞,黃男突然親吻同事手背,顯然逾越普通朋友間交誼,趁不及防備之際,短暫、偷襲式親吻手部,雖尚未達到妨害告訴人性意思自由,但已破壞其性安寧狀態。
橋頭地院表示,黃男坦承犯行,但女子無意與對方進行協調,故未賠償所受損害,審酌黃男先前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判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5萬元。